(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京华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京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曹强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树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京华不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属于承包林地的履行并涉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问题,是涉及物权过户、变动的物权请求权问题,是给予不同产的权利确认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合同签订地广州市天河区与本案讼争的任何事宜均没有实际联系。涉案的林地、房屋均在高要市白土镇,《承包林地合同书》约定管辖条款超出了《民事诉讼法》对约定管辖的范围,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属于无效约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本案主张办理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纠纷。三、假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义务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合同书》(新肇合字XZG0035号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协助其办理位于高要市白土镇幕村管理区丰泽园C区9栋B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该诉请涉及林地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的办理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涉案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土地位于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属于原审法院区域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涉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综上,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5)肇要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