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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史×与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史×,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史×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0年春节,被告杨××回家过年以工地工作紧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离家出走,此后再没有回来,至今杳无音讯,不知其下落。被告丢下孩子,也不给生活费所以我一人带着七岁的女儿杨××全靠父母帮助下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故起诉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好女孩杨××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证据二、2015年3月31日由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街福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1份,2015年4月8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西兴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1份。证明2012年7月,原告史×父亲史××报警称其女婿杨××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07年8月8日,二人生育一女孩杨××,现读小学三年级。2012年7月,被告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结期间:无共同财产、无住房、无债权、债务,无存款。本院认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要求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被告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抚养婚生女孩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与被告杨××离婚。二、婚生女杨××,2007年8月8日出生,由原告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初艳平审 判 员  张家双人民陪审员  郑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