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冷中义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村民居委会、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兴队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中义,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村民居委会,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兴队村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412-1号原告:冷中义,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冷国海,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村民居委会。负责人:汪旭江,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兴队村民组。负责人:安宝林,该村民组组长。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冷中义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村民居委会、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新集村兴队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