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候爱琴与清水莲水洗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爱琴,清水莲水洗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139号原告候爱琴。被告清水莲水洗厂,住所地大港凯旋街1062号。法定代表人靳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爱琴与被告清水莲水洗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工作所在单位名称为天津市清水莲洗衣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曙光里平房1-4号,组织机构代码××。原告知晓后仍坚持以“清水莲水洗厂”为被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候爱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退回原告候爱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