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勇宋群与王洪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勇,宋群,王洪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群,女,住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强,男,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李勇、宋群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勇、宋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勇、宋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勇、宋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勇、宋群负担。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孟 乐 群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