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姜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93-2号原告:刘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姜明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姜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