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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姜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93-2号原告:刘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姜明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姜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子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