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珂与林惠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林惠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28号原告:王珂,住山西省黎城县。被告:林惠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珂诉被告林惠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珂以与被告林惠冰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惠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珂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珂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