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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秋红、李同伟、燕西营、孙卫杰、张三万、登封市奥美铝业有限公司、郑州丰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侯天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法定代表人:刘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丰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同国。被执行人李同国,男,汉族,1958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冯秋红,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同伟,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生。被执行人燕西营,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生。被执行人孙卫杰,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三万,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登封市奥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袁爻村。法定代表人:高帅洋。被执行人郑州丰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告成镇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同伟。被执行人侯天强,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生。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冯秋红、李同伟、燕西营、孙卫杰、张三万、登封市奥美铝业有限公司、郑州丰铭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侯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国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同国在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予以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书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