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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贵生与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朱贵生,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退休教师。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珞狮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生与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贵生负担。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陶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