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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蔡孝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敏,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16号原告蔡孝敏,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委托代理人张雪峰,男。委托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继伟。委托代理人张虎威,男。原告蔡孝敏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并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月荣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孝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孝敏负担。审判员  吕月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