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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丙、周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1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丙,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吉林省松原市。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关屯乡董郢村老圩**号*户;2009年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5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被告人白金,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在辽宁省。被告人王丁,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里仁乡河滨村大王组*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新川路路口的环球风暴迪吧内,因不满被害人王甲与其女友高某甲跳舞而萌生醋意,后为泄愤而纠集被告人周某、白金、王丁等人在环球风暴迪吧门口及川沙路新源路步行街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殴打被害人王甲,其中,被告人王某丙持皮带殴打被害人王甲,致使被害人王甲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甲遭外力作用致使左眼挫伤,体表擦挫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王丁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到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周某、白金、王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被告人白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四、被告人王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 军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