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与被告安新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安新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41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被告安新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与被告安新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自愿承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绥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