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北华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13-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杨重泰,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汇元锰业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杨建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林瑞财。被执行人: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林辉。湖北华宇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香江小区7栋系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纸浆厂桂林办事处名下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该房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纸浆厂桂林办事处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香江小区7栋房产。二、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昌吴审判员 莫沙子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