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商)初字第06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金与王丽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王丽芝,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商)初字第06833号原告王金,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王丽芝,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山村老官地**号。组织机构代码:75604192-9。法定代表人王为军,总经理。原告王金因与被告王丽芝、北京市鱼子山润泽旅游观光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向原告王金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3500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王金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