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丁士才与邳州市戴圩镇寨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士才,邳州市戴圩镇寨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丁士才,农民。被告邳州市戴圩镇寨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邳州市戴圩镇寨墩村。法定代表人朱秀海,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士才诉被告邳州市戴圩镇寨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士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且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士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士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敬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