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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孜州九龙县。法定代理人杨晓波,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案在审理上诉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上诉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入源代理审判员  刘 茉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腕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