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69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常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重义。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78。法定代表人莫高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常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常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货款人民币610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031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1元;二、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8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如被执行人及时依上述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本协议签订之日,法院可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原判决对未履行部分(包含利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文举审 判 员  许林锋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