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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顾雪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执行人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648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被执行人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培国。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0216元、名义货价1000元及逾期利息610364元,共计2431580元,并自2014年6月4日起,以欠付租金本金18202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案件受理费211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90元,由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芜湖永年针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经上门查找,三被执行人均已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