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殷树亮诉被告翟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树亮,翟照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03696号原告殷树亮,男,1930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照娟,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殷树亮诉被告翟照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45号电缆厂家属院739号楼4楼62号房屋以250000元价格出卖给被告,被告当日支付240000元,余款10000元在交房后30天内给付。2012年10月21日付款期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下欠款项,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其夫从事保健品的销售业务,原告在购买保健品过程中与其二人相识,后与二人协议将自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45号电缆厂家属院739号楼4楼62号房屋以25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殷树亮房款壹万元正(交房期限30天内。叁拾天内)交房当日支付。”出具该欠条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欠款。另查,该涉案房屋系原告退休前所在单位西安电缆厂分配给原告的房改房,原告占100%产权,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该房屋,被告与其父母在该处居住。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买卖原告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未按协议支付全款,欠付10000元久拖不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付款项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殷树亮支付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