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钱金英与徐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英,徐永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钱金英,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徐永宽,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皮彬,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金英诉被告徐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金英、被告徐永宽委托代理人皮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金英诉称:2014年3月19日,徐永宽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孟家超市出来上道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车洪林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至使徐永宽驾驶的摩托车上的乘坐人钱金英头部直接坠地受伤。经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永宽、车洪林负事故同等责任,钱金英无责任。车洪林已对钱金英的赔偿已给付完毕。现钱金英仍遗留下头痛、头晕、右耳尾导功能障碍。请求徐永宽赔偿钱金英截止诉讼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40000元,车洪林赔偿一半已付,徐永宽赔偿一半即70000元。徐永宽辩称:强制险部分车洪林承担,超出强制险部分徐永宽同意承担一半,其余部分车洪林已经支付了5.5万元。庭审查明:钱金英乘坐徐永宽的摩托车与车洪林相撞,致钱金英受伤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62天,花医疗费60408.83元。车洪林与钱金英在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达成调解,并已经赔偿完毕。事故发生后经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永宽、车洪林负事故同等责任,钱金英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两份四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两份(出院诊断书医嘱继续治疗定期复查随诊),医疗费票据两张、门诊票据6张,总计60408.83元,住院75天,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70天。梨树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两份车洪林醉驾。2014年7月4日车洪林与钱金英的调解笔录、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可以证实,几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分别出示和宣读了有关书证。原被告对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永宽、车洪林负事故同等责任,钱金英无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车洪林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再由徐永宽与车洪林按本起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钱金英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不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钱金英请求的后期治疗费因没有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权利。钱金英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0408.8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元/天×75天=7500元,合计67908.83元。67908.83元在交强险扣除10000元,剩余的56908.83元徐永宽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部分按50%赔偿钱金英28954.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宽在交强险限额外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原告钱金英28954.4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徐永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艳江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