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小强与吕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强,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吕小强,男,农民。被告吕鑫,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强与被告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