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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小强与吕鑫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强,吕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吕小强,男,农民。被告吕鑫,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强与被告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