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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南。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0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原告济南新峨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徐俊荣代理审判员王志刚人民陪审员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