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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瑞平与郭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平,郭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邓瑞平,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妮。女。汉族,50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瑞平诉被告郭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瑞平以被告的姓名有错误,且被告不认可郭妮与郭俊美是同一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审 判 员 梁绍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马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