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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达州市永高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春、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永高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李大春,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永高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永祥,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大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程雪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永高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春、程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永高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4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46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46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