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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范寿新、范广亮等与胡巧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寿新,范广亮,范广黄,范广辉,胡巧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范寿新。原告范广亮。原告范广黄。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广辉。原告范广辉。委托代理人徐向阳,淮安市淮安区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巧远。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国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西路51号新世纪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林,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翔,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寿新、范广亮、范广黄、范广辉与被告胡巧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寿新、范广亮、范广黄、范广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寿新、范广亮、范广黄、范广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寿新、范广亮、范广黄、范广辉负担。审判员  颜士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