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方祥利与娄焕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祥利,娄焕香,郝传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方祥利,男,生于1978年12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娄焕香,女,出生日期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郝传猛,男,生于1962年12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方祥利诉被告娄焕香、郝传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祥利负担。审判员 段军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桂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