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仁某某与上某某、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某某,上某某,深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仁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文静,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被告深某某,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谭某,执行董事。原告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某某、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仁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顾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