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曲乐之与郑皓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1,郑×,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0396号原告曲×1,男,2004年7月26日生。法定代理人曲×2,男,1970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男,2004年5月19日生。法定代理人冯×,女,1973年10月25日生。被告冯×,身份同上。原告曲×1与被告郑×、被告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1法定代理人曲×2及委托代理人李永,郑×法定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1诉称:2015年2月8日上午11点左右,曲×1和郑×以及北京市×区×小区内几名儿童,在小区里踢足球。曲×1和郑×在争抢足球的过程中发生碰撞,曲×1摔倒在地,面部撞击到小水池的水泥台上,嘴唇部位和左侧下巴大量出血。经诊断为左上2牙齿断裂,左上1牙釉质折断、松动,神经受损。医院进行了根管治疗,保留压根,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牙体种植。此次伤害给曲×1及家人造成了痛苦和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5000元(包括种牙费16000元及修复费5700元)。郑×、冯×辩称:事发当日,曲×1、郑×和几个小朋友在小区小水池里踢球。郑×回家后对冯×说发生了大事,有个小朋友踢球摔倒了,流了很多血。郑×说当时只有他和曲×1两个人在争球,其他小朋友都在周边,他并没有绊倒曲×1,不知道曲×1是怎么摔倒的。后来,冯×找到踢球的其他小朋友询问,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小水池中间是平坦的水泥地,周边有一个台子,不是规则的长方形。曲×1正好摔在一个拐弯的不规则的角上。×小区封闭管理,人车分流,郑×已经11岁了,不需要家长在身边看护。曲×1不在小区居住,自己带足球来小区,其家长知晓且同意。踢足球就是一项风险运动,都有可能摔倒,体育运动中的伤害是可以预见的,曲×1受伤与郑×无关,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上午,曲×1、郑×和其他同龄小朋友在×小区小水池里踢足球,踢球过程中,曲×1摔倒受伤。当日,曲×1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诊断系左上2牙齿根折,左上1釉质折断、牙齿震荡。后曲×1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实际支出医药费786.88元。2015年4月17日,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1、左上2牙齿根充姑息保留,活动保持器保持间隙,待成年后正畸或者种植治疗,或正畸和中止治疗;2、左上1牙齿调整观察,或出现牙髓症状行RCT,成年后修复。曲×1表示摔伤致两颗牙齿受损,除已支出医疗费外,后续治疗费近2万元,包括针对两颗牙修复及治疗费5700元,左上2牙齿需待18岁后种植修复费用最低16000元,就此提交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证明、中日友好医院诊断证明书为证。关于事发情况,曲×1法定代理人曲×2表示事发当日接到郑×用曲×1手机打来的电话,说曲×1受伤了。曲×2到达×小区小水池附近,看见曲×1满嘴是血,血流量很大,赶紧送往医院就诊。看完病后经询问,曲×1说和郑×抢球,冲撞绊倒了一起,郑×没有摔倒,曲×1摔倒了,牙齿磕碰在小水池的水泥台上。曲×1认为其在与郑×争抢足球过程中肢体冲撞绊倒,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就此,曲×1提交曲×2与冯×于2015年3月14日的录音光盘为证。其中,冯×说:“当时不是只有他们两个踢球啊。”曲×2说:“当时孩子很多,但是就他们俩在争抢,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他们两个在争抢,对吧。”冯×说:“因为您儿子是守门员,我们在射门,你们儿子呢出来,出来去抢那个球绊到了我儿子腿上。”曲×2说:“他们两个就是争抢过程中,你不能说我们孩子一脚磕到你们孩子腿上啊,他两个肯定是在争抢,和别的孩子是没有关系的,虽然是集体运动,但是跟别的孩子没有直接关系。”冯×:“就是因为你们绊一个跟头,因为绊到了我们腿上,我们这个腿就有责任了,我觉得这个事儿真的好奇怪哎。”曲×2说:“他俩肯定是争抢产生的,他也不是自己滑倒的,也不是自己踩在球上的,他们是在争抢过程中产生的,这个肯定是个事实。”冯×说:“你争抢过程中,问题是他没有去推他,没有去怎么着,他是在两条腿都去抢这个球的时候绊到了郑×的腿上”……曲×2说:“我不愿说郑×是故意的,我一开始就说郑×不是故意的,两个孩子是在争抢。”冯×说:“他就不可能是故意的,他们只是在玩而已。”曲×2说:“对啊,是这样,我认为他们是在这样玩。你们一直在强调曲×1磕到你们腿上,我觉得呢是他们两个人争抢。”冯×说:“是他绊倒我们腿上然后摔了。”……对此,郑×、冯×表示事发后,冯×询问郑×事情经过,曲×1摔倒与郑×有无关系。郑×说两人争夺足球,曲×1绊倒在郑×腿上摔倒了。冯×接到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后,再次询问郑×,郑×说当时没有绊倒曲×1,第一次是因为曲×1这么说的,郑×才这么说,事实上并不知道曲×1是如何摔倒的。冯×认为郑×是因为害怕才有第一次的说法,自己也是基于孩子所述进行了谈话沟通,录音不能认定为本案的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诊断证明书、录音光盘、医药费发票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己方请求所依据之事实及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之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反之,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双方对于事发经过存在争议,曲×1表述在与郑×争夺足球过程中因肢体碰触而摔倒受伤,郑×对此予以否认。但自谈话录音可知事后经与本人核实后,双方家长对于两人争夺足球过程中,曲×1绊倒在郑×腿上的事实均与认可,争议仅在于责任如何承担,故此,本院对于曲×1所述事实予以采信。郑×、冯×认为郑×因误导及害怕作出表述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曲×1、郑×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小区内的小水池为水泥场地,周边围筑水泥台,且形状不规则。而足球运动作为一项高危险性的对抗类竞技体育活动,不可避免发生接触及碰撞,小水池不符合亦不适宜作为足球运动的活动场地。曲×1、郑×在非足球场地的小水池里踢球,应当预见到运动本身及因运动场地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所可能带来之风险,故此,曲×1、郑×对事故发生及所致后果均存在过错。同时,曲×1更应审慎对待自己的运动行为,有效控制及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在运功过程中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本院考虑上述情节酌情判处郑×对曲×1摔伤所致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郑×母亲冯×放任郑×在小水池踢球,未能尽到监护责任,由冯×就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认定,医疗费实际支出部分,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有明确医嘱,本院亦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曲×1医药费八千九百九十四元八角。二、驳回原告曲×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曲×1负担一百二十七元八角(已交纳),由被告冯×负担八十五元二角(原告曲×1已交纳,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曲×1)。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琪审 判 员 宋培海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袁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