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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53号原告薛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尤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