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453号原告薛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尤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