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书生与王丙周、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赵书生,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丙周,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被告王亚龙,男,汉族,1991年1月8日生。原告赵书生诉被告王丙周、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书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书生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延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