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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书生与王丙周、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92号原告赵书生,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丙周,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生。被告王亚龙,男,汉族,1991年1月8日生。原告赵书生诉被告王丙周、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书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书生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延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