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公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珲与康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珲,康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公民初字第48号原告吴珲。委托代理人陈乐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康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绍琼,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吴珲与被告康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黄忠年、黄金才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陈乐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董绍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原为上海千杉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义乌地区的业务,被告将办公地点设立在原告的村里,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从2013年3至4月份开始,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及要求原告替其担保借款了15万,另外被告借了周寒斌5万元,周寒斌抵在原告名下,以上共计25万元。2013年7月至8月份,被告因为躲债偷偷离开了原告的村子,原告以及其他债权人找其还钱,直到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一直不出现,也一直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借款偿还之日起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向其借款5万,请原告出示借条;2、原告称其为被告担保15万元,原告应出示还款证据。同时,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追偿权纠纷;3、原告称为被告抵债5万元,应出示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被告答辩状一份,证明被告已经认可了其欠原告本地人40多万元(实际欠款其实不止40多万元),扣除被告借陈景让的15万元,还有25万元以上的借款;被告也认可了原告为其担保了两个人的债务共计15万元,剩余10万元分别是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及向周寒斌借款5万元。被告质证意见:1、原告方断章取义,被告答辩状并未对原告诉称的25万元借款予以认可;2、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应出示借条及相关间接证据,原告方未出示借款相关证据,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证意见:经审查,被告答辩状中并未明确对原告所诉的25万元借款予以认可,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与答辩状相互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原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1、原告起诉的借条是原告伪造的;2、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承担。因原告伪造证据,应追究原告的相关责任。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该鉴定违反了鉴定规则。鉴定过程中,被告提供2015年3月12日送货单3份作为样本进行笔迹鉴定,作为样本的笔迹形成的时间应当与检材中笔迹形成的时间相近,但是两份笔迹相差20个月之久,不能作为样本比对。从被告在鉴定时当场的签名与陈景让借条上的签名以及检材上的签名书写习惯完全改变;对关联性有异议,鉴定意见书是针对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借条进行鉴定,但是原告在庭审中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在举证质证中未提交该份借条作为本案证据,故鉴定意见书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联性。本院认证意见:被告申请借条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也未申请对该借条重新鉴定,故本院采纳该鉴定结论,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结合原告诉称、被告答辩、证据采信及庭审查明,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诉被告分四次向其借款50万元,并提供一张50万元借条作为证据。经鉴定,该借条中的“康海军”签名笔迹不是被告康海军本人书写,而是以样本《借条》(另案15万元借条)中康海军本人签名为摹本套写形成,同时原告也未对该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被告向其借款金额变更为25万元(包括:借款5万元;为被告担保15万元;为被告抵债5万元),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被告向其借款金额变更为2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吴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谭 峰人民陪审员 黄忠年人民陪审员 黄金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