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康罗成与董跃武、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罗成,董跃武,吴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初字第2号原告康罗成,农民。被告董跃武,农民。被告吴玉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罗成诉被告董跃武、吴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董跃武、吴玉平所有的存款114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纠纷顺利解决,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跃武、吴玉平所有的存款1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旭红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吴旭红打印责任人:肖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