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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雍俐与顾强、南通泰源添润纺织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俐,顾强,南通泰源添润纺织有限公司,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雍俐。被申请人顾强。被申请人南通泰源添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板桥东村17幢。法定代表人顾强,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2-。法定代表人包德全,职务负责人。申请人雍俐与被申请人顾强、南通泰源添润纺织有限公司、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以姚一梅、雍俐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王家坝西巷1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顾强、南通泰源添润纺织有限公司、扬州隆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姚一梅、雍俐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王家坝西巷*号担保房屋。申请人雍俐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