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宗雷,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