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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宗雷,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田成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