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新花、孙卓与李金、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花,孙卓,李金,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赵新花,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孙卓,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金,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榕,该租赁行经理。原告赵新花、孙卓诉被告李金、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李金、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花、孙卓撤回对被告李金、葫芦岛市龙港区瑞榕汽车租赁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新花、孙卓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