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庆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相信用社5376110101XXXX7239帐户的存款7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