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佩艳与夏广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艳,夏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佩艳。被执行人:夏广全。李佩艳与夏广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广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佩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夏广全欠款24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571、案件受理费47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李佩艳与夏广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关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万元,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3571、案件受理费4755元,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夏广全在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16年2月6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2017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及执行费3571、案件受理费4755元。申请执行人李佩艳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李佩艳继续保全吉F556**北京现代小汽车直至欠款还清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