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葛太玉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太玉,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葛太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金棠。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RENEGIARD。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太玉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金田花苑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太玉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太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太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葛太玉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羽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