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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李某。被告靳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