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李某。被告靳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