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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桐乡市耀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盛铨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耀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盛铨纺织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68号原告:桐乡市耀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B幢。法定代表人:陆东旭。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健,浙江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盛铨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余新镇工业功能北区内南北向干道栖溪路东河规划石蔚路的南侧2幢。法定代表人:陈炀铨。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耀顺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盛铨纺织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