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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庆英与曲海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英,曲海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王庆英。委托代理人吴本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英与被告曲海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案件审结,被告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曲海明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鲁晨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