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庆英与曲海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英,曲海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王庆英。委托代理人吴本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英与被告曲海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案件审结,被告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曲海明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鲁晨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