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伦凤与被申请人黄新湘、成剑锋、赵云禄、王兴虎、王涛、董艳波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16号申请人易伦凤。被申请人黄新湘。被申请人成剑锋。被申请人赵云禄,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被申请人王兴虎,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楼。被申请人董艳波,男,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陈场镇姚嘴。申请人易伦凤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董艳波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对以被申请人赵云禄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62号(白云广场)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对以被申请人王兴虎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对以被申请人黄新湘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两套、对以被申请人成剑锋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对以被申请人王涛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白云广场)的住宅一幢房屋两套,共计八套房屋均予以查封。申请人易伦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伦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董艳波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以被申请人赵云禄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对以被申请人王兴虎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四、对以被申请人黄新湘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两套均予以查封;五、对以被申请人成剑锋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六、对以被申请人王涛的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的住宅一幢房屋两套均予以查封;七、对申请人易伦凤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湖北瑞洲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易家岭太子路南工业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张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