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连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姜军锋,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段诗,魏县金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某负担。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