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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连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连某。委托代理人姜军锋,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段诗,魏县金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某负担。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贵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