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陆华平与苏茂兵、潘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平,苏茂兵,潘婵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陆华平。委托代理人李应修,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茂兵。被告潘婵英。委托代理人奚锦权,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军,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平与被告苏茂兵、潘婵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华平于2015年9月6日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华平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陆华平负担。审 判 长 蒋铁滔审 判 员 马宇清人民陪审员 林学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