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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胡聪诉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聪,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胡聪,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奇芳,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超,经理。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石红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聪诉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聪于2015年9月7日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聪撤回对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188元,减半收取5094元,由原告胡聪负担。审判长  宋德资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