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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郑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郑观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杨新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观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郑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杨新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刘建东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