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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异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贞波与谭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勇,杨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异字第000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谭勇,男,汉族,1972年7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杨贞波,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杨武,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贞波与被执行人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谭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本院(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0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告杨贞波与被告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02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勇赔偿原告杨贞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3965.65元,并支付原告杨贞波由其垫付的��件受理费300元。2015年7月1日,异议人支付杨贞波之母吴明凤2800元及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2000元的财产损失后,吴明凤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杨贞波与谭勇交通事故一案,现已处理完毕。”后杨贞波认为谭勇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谭勇银行存款4315.5元。被执行人谭勇认为其已经在2015年7月1日履行完毕,本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15.5元的行为不当,请求撤销(2015)万法民执字第01905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退回被划扣的银行存款4315.5元。另查明,杨贞波未书面委托吴明凤从事与案件审理、执行方面的事务;杨贞波在出具上述收条时并未在场;杨贞波在收到2800元的款项后未及时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标的额。本院认为,��请执行人杨贞波未委托其母吴明凤处理本案相关事项,且对吴明凤出具的收条内容不予追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放弃、承认相关实体权利的意思须由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吴明凤系无权代理,该收条中关于放弃剩余债权意思表示的内容对杨贞波不发生法律效力。杨贞波当庭表示已于2015年7月1日收到异议人给付的执行款项2800元,同意对该部分款项不予扣划,本院予以确认,此款可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品除,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异议人认为执行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不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谭勇的异议请求。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和��彬人民陪审员 董 艾 琳人民陪审员 牟 红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喻 剑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