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75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陈林芬,王作靠、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上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作靠,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于2006年分手后经被告多次请求原谅,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结婚证损毁,同年7月24日又补办了结婚证,××××年××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性格、爱好方面存在较大异议,婚后发现被告沉迷游戏,不顾家庭和孩子。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分居至今达四年之久,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以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婚生子女是跟我生活至今,我与原告相识于网络,并非朋友介绍。我与原告在一起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反对,结婚这么多年走过来确实不容易,况且子女也大了,今后我会与原告好好生活,现我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珍爱家庭,注意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项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