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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陈关洪林业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米易县森林公安局,陈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米易非执审他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大春,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雪,米易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被申请执行人陈关洪。申请执行人米易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陈关洪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陈关洪在米易县攀莲镇水塘村十五社集体林办理4立方米木材采伐手续后,擅自在米易县森林经营所管理的国有林内砍伐林木立木蓄积2.534立方米(折合原木1.373立方米)。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21日接到举报后,于次日立案。之后,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2015年2月13日,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米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陈关洪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430元和没收木材款810元。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2月13日向陈关洪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陈关洪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31日,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向陈关洪送达催缴通知书,限陈关洪10日内缴纳罚款和没收木材款合计3240元。到期后,陈关洪仍拒不缴纳。为此,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陈关洪拒不缴纳的罚款2430元和没收木材款810元,合计3240元。本院认为,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依据正确。被申请执行人陈关洪收到限期缴纳罚款的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经催收后仍拒绝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米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关洪处以罚款2430元和没收木材款810元,合计3240元”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陈关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怀审 判 员  何子忠代理审判员  郭 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