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葛林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葛林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筱娜,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林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林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林勇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葛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