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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葛林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葛林勇,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筱娜,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林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林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林勇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葛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来源: